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9-07-13 关注:32
原告: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李泽祥
被告: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李涛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治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祥,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00元,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1600元,原告于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五日内为被告出具11.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464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淄博森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车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