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启正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3 关注: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启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6号院7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祥,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的理由,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孙长峰
代理审判员孟庆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