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噪音侵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10 关注:30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擅自改变其车库使用用途,出租给他人改造成冷库经营,不仅违反了该社区独立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车库管理规定,并给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扰。故依法判决陈某拆除其车库内的制冷设备。 同时,法院向供电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对陈某擅自改变用电申请用途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制止。 日前,在执行法官及供电公司的现场监督下,该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和三相电源均已拆除完毕。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即对噪声污染、水污染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是相邻关系人,车库改造成冷库并发出噪声,已影响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构成相邻污染妨害。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避免和减少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妨害,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安宁。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噪音的防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