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下获得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假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发布时间:2022-06-03 关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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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只能是坑人坑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芝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公司因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找到沙某,并与其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沙某名义向银行贷款。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沙某作为借款人、某公司及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50万元。
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直以沙某的名义还款。自2016年8月起,因沙某无力偿还借款,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还款,直至还清。
后某融资公司将沙某及妻子诉至芝罘区法院,沙某向某融资公司偿还代垫款本金及利息。而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某融资公司的代偿款应由某公司支付。故沙某将某公司诉至芝罘区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沙某代偿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芝罘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判令: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沙谋代偿款人民币166850.96元及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某公司与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商品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下获得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假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小芝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不能因为朋友请求就代为借款。例如本案中的沙某就是因为朋友关系,遂同意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是实际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但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银行则会向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张权利,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房财两空。
助人为乐是好事,但一定要采取正规合法的途径,否则只会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