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律师告诉你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能会变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08-20 关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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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提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特别是恶意透支行为,很多人想赚小便宜最后变成犯罪。下面是一个这样的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华在本市灵秀区中国光大银行以其个人名义申领了1张信用卡(卡号:40×××21)进行透支消费、提现,从2012年12月14日开始逾期不还,截至2014年5月21日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33063.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622.77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华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华在本市灵秀区水化路52号大院南枫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华家属代其向中国光大银行退清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华信用卡的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相关催收资料,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报案申请、开户地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灵秀区分局西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李某华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欠款已结清的证明,被告人李某华的户籍材料,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深圳刑事律师经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归案后已还清相关的信用卡款项,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刑事律师经核实后法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淄博律师经核实后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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