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前个人财产依法转换为婚后共有之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2-08-06 关注:2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
但是,通过对婚姻的法律风险管理,把本来是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如果出现了离婚这样的事情,就可以合法的把自己的一半拿走,获得一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当个人财产变成共同财产后,离婚意味着对方将分去他的一半财产。所以,一个人越富,就越难以做出离婚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对婚姻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如何把一方的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有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呢?
一、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
爱情是什么?直教人生死相许。命都可以给对方,财产又算什么。因此,在结婚之前,恋人之间总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尤其是有钱人,赠与是他们表达爱的方式。在他们看来,赠与的财产价值越高,他们的爱也就越深。所以他们经常会送房、送车,以博红颜一笑。
但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赠与的东西要到手才能够生效。所以,当你的有钱对象承诺送你某件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盯着对方兑现自己的承诺。没有到手的赠与是在天上飘。
第二,如果赠与你的东西是房屋等财产,那么请记住,交给你钥匙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没有产权登记做保障的赠与,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诺言,随时可以反悔和收回。
第三,区分恋人之间的赠与与彩礼返还。所谓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产,即有些风俗是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
彩礼的三个条件:基础是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缔结婚姻,结果是被动给付。
彩礼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随后离婚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因此我们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和彩礼划分界限:
区别1:彩礼是根据风俗习惯,而财产赠与则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表达。
区别2:彩礼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赠与则是男方主动送给女方,甚至是求着对方收下。
区别3:彩礼的目的是结婚,而赠与与结婚无关,纯粹是爱情的表达。
二、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XX市XX路XX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XXX共同所有;或者,我和XXX的所有婚前XXX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按照赠与处理,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办理登记过户,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种方式是两次约定的方式:第一次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约定,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1、所附条件合法。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例如有这样的约定:甲方(男)保证不和乙方(女)离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离婚,则把所有财产都给乙方,甲方净身出户。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会认定: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
2、区分法律与道德。
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作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律师提醒: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三:消灭对方的个人财产
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例如对方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存款1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则法官可以认定该存款系个人财产;相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银行存款的来源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消灭对方个人财产最好的方式是: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
把对方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对方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子的钱会有两个流向:
第一个流向:消费。
钱花完了,个人财产从此消灭;
第二个流向:购买其他资产。因为这时候新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后,所以新财产的所有权存在三种可能:
1、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仍然是对方个人财产;
2、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3、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一旦涉及财产分割按每人一半。
在对方财产很多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什么样的顺序来消灭对方的财产呢?我们再来看法律的另外一个规定: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首先要消灭的财产是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然后是房产。
同时,这个规定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不要做家庭主妇,要做贤内助,帮助对方管理财产。对一些一时消灭不了的财产,例如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话,那么产生的房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处理权,巩固自己的婚后财产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启示】
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包括自己的财产,对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优势地位的一方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最后只能追认、妥协了事。
在履行家庭责任中,尽量优先以对方名下的财产履行家庭义务,而把自己的财产留着。有时候,自己的还是自己的,但对方的财产已经不是他的了。
用家庭财产投资自己:给自己购买专属用品,例如衣服,皮包,个人学习用品;参加教育培训,投资自己的能力。
化掉的钱,转换为个人日常用品,或个人知识和能力。
五、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五:追回你的家产
这种情况往往是自己无法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相反,家庭财产控制权由对方掌握。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由对方一手掌控。
在法律上,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取得收入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有证据;财产支出也是一无所知,对方用赚来的钱买田置地,自己被蒙在鼓里。
有一位“全职太太”状告丈夫长期在外“包二奶”,诉求分割丈夫高达5000万元的财产,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称近年来做生意亏损,如今债台高筑,根本没有5000万元的财产。
由于这个“全职太太”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根本没办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甚至“二奶”购买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资,她也找不到证据。最终法院只能就确认的几套房产进行分割,然而这些房产仅值几百万元。
有些准备离婚的人一般会卖掉财产或者将其改换一种方式保存。这样,在表面上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供分割。
为了预防万一,学会关心家庭的财产收入与支出,将文件备份,关心另一方名下的公司和银行账户,查清和把握自己家庭资产的情况或线索。
实践中一些常用的弄清家底的方法:
1、查找隐匿的房产:
关注对方有没有大额资金流向、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如某段时间的大额支付,向房产公司汇款记录,某个账户每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很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
2、查找隐匿的银行存款: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3、查找隐匿的股市资产: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就稍麻烦一些。要申请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然后再申请到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
4、查找所投资公司财产:
通过市场管理局从工商登记处查询公司或企业股东情况;企业相关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企业账户款项去向、银行记录、财务账册等。
律师提醒:夫妻恩爱必然与财产坦然有关,适当的财务独立或自由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甚至能促进和睦相处;财务隐瞒必然是夫妻感情滑坡的开始,而经济基础很多时候能决定家庭地位,更能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多些法律知识,为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保驾护航,即使在失去爱情时,也能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活出精彩的自己。